登记注册局领导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

时间:2022-05-02 12:00: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登记注册局领导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供大家参考。

登记注册局领导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

同志们:

目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事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要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逐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下面我就全面开展做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

(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

计划经济时代,经营范围是政府管制企业、控制产业布局、落实购销计划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企业的经营活动边界被严格限定在经营范围之内。特别是将企业在主体登记阶段登记的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的经营能力划等号,成了政府替企业未知行为的背书行为,造成各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把经营范围登记看做了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开具的经营行为和经营能力证明,出现了以经营范围作为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门槛、作为衡量企业经营能力的证明、限制企业参加招标投标的依据等问题,偏离了经营范围登记的本意,影响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经营范围的管制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有助于正确诠释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功能以及经营范围与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破除市场主体行为能力与目的范围绑定模式的误区,重申经营范围登记的内涵,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是对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的具体落实。

经营范围规范登记是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清单管理要求,推进企业“非禁即入”的有效方式。按照改革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通过大数据分析,结合登记工作实际,对改革清单项目进行了逐项梳理,形成了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目录将不涉及许可的活动归入一般项目条目,将清单内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活动归入许可项目条目,建立起了“证”所对应的审批许可事项和“照”所登载的经营范围表述之间的映射关系。目录通过明确区分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将改革事项清单与商事登记有机结合在一起,让企业和社会能够知晓哪些经营行为是主体登记设立后即可开展的,哪些经营活动是必须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的,给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预期和告知。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的多少不是关键,关键在于明确每一项活动与许可审批的关系,建立起市场监管部门同各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就企业经营活动的衔接,切实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清单管理要求,还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企业只要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也就同时具有了一般经营资格,企业的主体资格(含一般经营资格)和许可经营资格分别由企业登记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进行登记确认和许可审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只证明市场主体身份,市场主体自办理登记时具备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能力。企业许可经营资格由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仅起到提示交易风险,市场主体自我说明,和衔接政府部门监管使用,并不证明市场主体具备许可经营能力。通过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进一步推动“证”和“照”的分离管理,厘清了法律关系,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体现了登记便利性。

(三)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是推进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内容。

一是通过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规范的政务服务,登记机关和市场主体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不再纠缠于某一经营范围表述的细节内容,通过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建立的“证”“照”映射关系,明确区分记录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将企业经营目的和经营活动的性质明确告知社会公众。全国统一经营范围登记标准,能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各地登记标准不一致,企业在一处能登记,在另一处无法登记的问题。同时,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进一步限缩了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登记过程更加透明可预期。二是通过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实现了同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统一标准,实现了在市场主体登记环节自动识别行业归类、审批归属、监管归口,触发“双告知”流程,便于后续许可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

二、扎实做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

(一)加快做好信息化系统的升级和改造。各地在2021年12月31日前,要按照总局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具体技术方案规范另文印发),使用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查询数据接口或嵌入式服务模块升级改造信息化系统。

(二)认真做好本地许可事项目录的梳理和对应。总局梳理的条目是基于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的,各地在使用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时,要基于本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使用,与国家层面目录完全一致的事项,可直接使用目录的对应关系。本地自设的许可事项,要按照现有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的格式,逐项建立与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的对应关系,明确信息共享部门。总局的共享部门对应到的是国务院各部委,由于各地部门设置情况不一,需要根据本地情况做对应配置调整。

(三)做好经营范围规范化日常登记工作。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对于新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直接使用规范条目。对于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时候,均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有经营范围的内容可以保留不变。2022年3月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在变更时也全部使用新的条目进行规范,不再保留原有经营范围内容。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系统接入以及规范条目、条目代码数据存储质量的检查工作。

(四)做好经营范围目录的维护更新。《规范《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由总局负责更新,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动态更新管理。各地登记机关要主动关注行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对于规范目录未纳入或现有规范表述不完善的经营活动项目,以及企业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的新业态、新行业规范条目更新需求,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区域内意见、建议和依据并通过经营范围规范管理平台向总局反馈,共同做好规范目录的更新管理。

三、切实做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是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保障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更加透明、规范、便捷、可预期的登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确保工作人员培训、网络运行环境、信息化系统改造升级经费等方面保障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涉及经营范围应用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同更新机制,做好工作衔接,推动各相关部门形成共识,合理规范使用企业经营范围信息,避免因为经营范围登记方式的调整给企业办事带来障碍,逐步减少各领域对企业经营范围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

(三)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证照分离”改革的落实,向企业、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做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的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及时收集、反馈企业对经营范围条目的更新需求,协助企业解决因经营范围登记遇到的问题,推动改革举措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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