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基层党组织开展“层级廉政月月谈”活动意见

时间:2022-05-17 13:5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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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基层党组织开展“层级廉政月月谈”活动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及日常教育,建立队伍管理差别化机制,强化日常监督,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充分发挥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机关开展“层级廉政月月谈”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上率下、及时全面原则,注重日常,抓早抓小,严管厚爱,夯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的XX铁军。

二、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由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每月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
对党员干部存在的情节显著轻微问题,符合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或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1.X局党委书记廉政谈话。谈话主要对象为X局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
谈话人原则上为市局党委书记,XX组组长配合,根据具体情况,X局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组长进行谈话。

2.X组长廉政谈话。谈话主要对象为所属单位主要领导;
谈话人原则上为XX组组长,XX组副组长配合,根据具体情况,XX组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进行谈话,也可以邀请X局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共同谈话。

3.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廉政谈话。谈话主要对象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支部书记;
谈话人原则上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 X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配合,根据具体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也可以委托市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进行谈话。

4.X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廉政谈话。谈话主要对象为基层下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
谈话人原则上为市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邀请驻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共同谈话。

谈话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情形

廉政谈话分为日常廉政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其中,日常廉政谈话前应进行廉政常识测试。

1.保持警钟长鸣,促进习惯养成,形成常抓长管局面,紧密结合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实际,建立廉政谈话月制度,定期开展廉政谈话,谈话原则上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

2.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线索处置办法,适用于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需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需要“红红脸、出出汗”及时进行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

3.在信访举报、审计监督、组织考察、执纪审查、巡察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六项纪律”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不构成违纪,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及时开展提醒谈话。

四、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程序

1.确定谈话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谈话内容;
适用谈话方式处理的有关问题线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执行。

2.制定谈话方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确定的谈话内容,准备谈话方案,原则上谈话内容确定后5日内开展谈话。

3.通知谈话对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谈话对象送达《层级廉政谈话通知书》,明确谈话的时间、地点和谈话人,通知谈话对象做好准备。

4.实施谈话。谈话人针对问题内容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或集体谈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工作,同时填写《层级廉政谈话登记表》。

5.问题整改。谈话对象根据指出的问题和要求,于谈话结束后3日内上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归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管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廉政谈话情况。提醒谈话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开展日常廉政谈话内容

1.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情况;

2.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3.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4.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情况;

5.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要求和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管理工作情况;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相关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意见和建议;

7.个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8.个人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9.整改落实本单位巡察反馈问题及纪委监委发现的突出问题情况;

10.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

(三)开展廉政提醒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的问题;

2.谈话对象针对谈话人指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明确的要求。

(四)谈后对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2.针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3.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实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4.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5.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五)谈话对象应遵守的纪律

1.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达谈话地点接受谈话,不准无故、借故推诿、拖延;

2.对谈话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3.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对在谈话过程中出现的失密、泄密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各级纪检监察组组长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开展廉政谈话,对谈话工作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将谈话情况作为考核、问责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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