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2-05-24 17:1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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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市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南省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县、乡编制分层级管理,县级机关不得占用乡镇编制。以县区为单位,乡镇总体空编的,应及时补充人员。严禁超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县区可根据需要,在全县乡镇范围内对乡镇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调剂使用。

第三条市级机关除个别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岗位,不新招录公务员,县级机关新招录公务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县区当年招录计划的30%,主要采取面向基层公开遴选的方式补充人员。每年可拿出一定比例从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乡镇公务员招录数量、职位条件、专业需求等应尊重乡镇意见。乡镇可单设岗位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艰苦边远乡镇招录公务员,可不限专业,不受开考比例限制,拿出部分岗位招录本地户籍人员。

第四条注重从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一般应经过群众提名、组织推荐、实绩评价、面试、考察考核等环节。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村干部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村(社区)书记、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连选连任两届及以上,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或担任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连选连任两届及以上,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大学生村官应经选举担任村(社区)书记、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任职满2年且在职或经选举担任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连选连任两届及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乡镇中心(站、所、院、校)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注重从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择优调任乡镇领导干部,调任人选应符合干部调任相关规定。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一般不得直接调任。

乡镇领导干部的选拔和调任工作,由各县区负责,选拔和调任的方案及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五条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经选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自正式任职之日起,享受相应领导职务待遇。经选举当选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的,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当选的第一个任期一般不调离乡镇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调离的,须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且没有担任其他公务员岗位职务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不进行公务员登记,已登记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第六条乡镇机关可设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乡镇科级领导职数的50%的比例配备乡镇非领导职务。可从村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中直接选拔副主任科员,拟任人选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严禁超职数配备非领导职务干部。对符合*办发〔2018〕28号文件规定的几类人员可不占非领导职数。

第七条注重保持乡镇干部队伍合理结构,乡镇干部队伍中,既要有熟悉现代农业、村镇规划、社会管理、产业发展、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要有熟悉农业农村工作、了解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乡镇领导班子要老中青相结合,注重发挥各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严禁任职年龄层层递减。要重视培养选拔乡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各县区一般应至少配备1名非党乡镇长。

第八条上级机关和乡镇之间不得以跟班、顶岗、抽调、学习等名义长期借调乡镇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短期借调的,必须按干管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每次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干部不得反复借调、超期或延期借调,同一乡镇借出人员不得超过本乡镇人员总数的5%,违反规定的要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清退借调干部。乡镇干部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借调期间不计算基层工作经历,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

第九条乡镇党政正职干部一般应任满一届,任期不满3年调整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同意,乡镇党政正职干部一般不得同时调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和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动和调整的,年度内一般不得超过乡镇领导人员总数的20%。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工作不满5年的,一般不得调动;
不满2年的,上级机关不得抽调顶岗或借用,不得参加各类公开遴选。

第十条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乡镇干部培训力度,市级主要负责乡镇党政正职干部的轮训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示范培训,县区主要负责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集中轮训和乡镇普通干部的示范培训,各乡镇负责一般干部职工的全员培训,确保乡镇干部每年参加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要按照每个乡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及时下拔乡镇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加强乡镇干部交流学习、挂职锻炼,县区每年要选派一批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乡镇干部到县以上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到农村、重点项目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开展挂村包组、结对联户、驻村蹲点、项目帮扶工作。新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村、社区工作经历的,要分期分批安排到村、社区实践锻炼。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工作、考勤、值班、病事假等制度,切实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对乡镇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生活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
对履职不到位、办事不公、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要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组织调整、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加强乡镇干部考核,各县区要研究制定乡镇干部分级分类考核评价办法,增强干部考核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乡镇干部的奖惩、职务、职级调整等挂钩,考核评为优秀的要在竞争性选拔、评先推优中作为加分事项予以充分体现。除中央、省、市级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外,县区不得增设其他“一票否决”事项。

第十四条注重选拔优秀乡镇党政正职干部进入市直部门和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县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有乡镇党政正职工作经历的要达到50%以上。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或事业人员,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县级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具有2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的,应有2年以上乡镇领导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乡镇领导班子中,具有2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力度,保障乡镇干部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完善必要的文体、卫生设施,建立机关食堂,妥善解决乡镇干部的餐饮、住宿等问题,逐步改善乡镇机关基本生活设施。乡镇干部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对象,鼓励和支持乡镇公租房、周转房等建设,切实解决乡镇干部住房难问题。关注乡镇干部心理和身体健康,认真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保证乡镇干部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对生活有困难的乡镇干部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减少乡镇干部的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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